温江区光华实验幼儿园办园章程
前言
温江区光华实验幼儿园是一所由温江区教育局直属管理的公办公益性幼儿园,位于温江区现代服务业片区,创办于2015年9月。该园占地面积4000平方米,建筑面积3910多平方米,14个班级,在园幼儿412名。全园教职工70人,专职教师均为学前教育专科以上文凭,本科率达90%。教师队伍各级各类名师10余名,其中包括四川省特级教师1名,成都市教坛新秀1名,成都市优秀班主任1名,温江区优秀青年教师6名,温江区优秀班主任3名,温江区教育科研先进个人1名。
幼儿园设施齐备、硬件一流,环境优美、布局合理。14个教学班级,班班有标准配套的衣帽间、活动室、午睡室、盥洗室;拥有齐备的现代化教学设备,每班配备数字钢琴、电视机、DVD、空调、消毒柜、饮水机、热水器、全实木高档桌椅板凳、玩具柜及幼儿用床等;功能室齐全;厨房达B级标准;户外场地充足,大、中型多功能玩具、戏水池、玩沙池、种植园等一应俱全。其中,本学期新建的高迪乐园是一个多功能的沙池,也是目前温江区幼儿园里最大的一个沙池。孩子们在里面可以尽情玩沙、玩水、玩石头,自由地构建想象中的奇幻世界。旗台另一边的绿影走廊则是孩子们小憩的良好去处,斑驳的绿影不仅能为孩子遮挡阳光,孩子们也能在这里看到葡萄、紫藤及各种花草,感受四季的变化。这样的硬件环境满足了孩子在幼儿园学习、游戏、生活的各种需要,是温江区教育均衡化、现代化、国际化的成果体现。
目前,光华实幼正在打造以“爱、阳光、自由”为主题的“光华文化”,诠释着泰戈尔的诗句——“让我们的爱像阳光一样包围着你,而又给你光辉灿烂的自由”。将通过红色园品文化工程、橙色队伍磨砺工程、黄色科研兴园工程、绿色环境塑造工程、蓝色对标提质工程、粉红课程慢养工程以及紫色现代信息工程七彩工程全面实现1年成熟,3年成长,5年卓越的发展目标,让我园的孩子真正成为有爱、阳光、自由的天使,让孩子们在幼儿园三年的时光得到“自由而有序,自主而敏学,自信而博闻”的和谐发展。七彩工程不仅为孩子们构建了一个“爱、阳光、自由”的乐园,也为光华人描绘了一个七彩斑斓的蓝图,使大家对未来充满信心与期待。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现代教育发展的需要,深化教育改革,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积极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幼儿园持续、稳定健康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等教育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幼儿园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幼儿园全称为 成都市温江区光华实验幼儿园;英文表述为 GuangHua Shiyan kingdergarten of Wenjiang ;住所地址为温江区同兴东路566号;邮政编码为611130官方网址为 http://www.wjjy.cn/ghyey/ 。
第三条 幼儿园由成都市温江区教育局举办,经登记批准,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办公益性幼儿园,是一所实施学龄前儿童教育的全日制教育机构。
第四条 幼儿园办学规模为14个教学班,主要招收3—6岁适龄健康幼儿,学制一般为三年,幼儿园可以满足400余名幼儿入读需求。
第五条 幼儿园招生时间、新生入园时间均按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幼儿入园前,需按卫生部门制定的卫生保健制度进行体格检查,体检合格且按照儿童免疫接种要求完成免疫接种者,方可持证入园。
第二章 办学理念与学校文化
第七条
办学宗旨与使命
幼儿园围绕“爱、阳光、自由”三个主题打造幼儿园的光华文化,将通过“七彩工程”达到“创特色、塑品牌、办名园”的办园目标,树立 “自由而有序,自主而敏学,自信而博闻”的教育理念,诠释“让我的爱像阳光一样包围着你而又给你光辉灿烂的自由”的教育理想。
幼儿园发展目标
幼儿园将以《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执行《成都市幼儿园管理办法》。将着力“光华文化” 园品特色深度创建,致力于“项目社团”园本特色课程架构、开发、研究与运用,培养有爱、阳光、自由的光华师生。
第八条
幼儿园核心价值观为:责任、敬业、奉献、进取、和谐发展。
幼儿园园训为:尊重 认同 理解 宽容 赏识 悦纳
幼儿园VI视觉系统:幼儿园专属VI包括了园标、信封、信笺、专用ppt、园服等30余项,今后将根据实际需求进一步扩展。
第九条 幼儿园按照依法治园、规范办园、自主发展的要求,定期订制三年发展规划,并形成和健全自评机制,促进学校可持续发展。
第三章 治理结构和运行机制
第十条 幼儿园在区教育局领导下实行园长负责制,园长对幼儿园的保教工作和行政管理工作全面负责。幼儿园基层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教职工通过教职工大会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园长是幼儿园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幼儿园,对内按照本章程自主管理学校,全面负责幼儿园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副园长对园长负责,协助园长开展工作。
第十一条 园长依法行使下列主要职权:
1、按照园长负责制有关规定,行使对幼儿园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的决策和指挥权。
2、组织起草幼儿园章程、制度、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检查和评价。
3、根据幼儿园工作需要,在核定的编制内,按照精简高效原则,决定幼儿园内部机构和岗位设置。
4、根据政府有关部门以及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结合本园实际,制订幼儿园内部劳动、人事管理和分配制度改革方案, 按规定程序组织实施。
5、做幼儿园课程建设的顶层设计师和首席专家,承担着课程编制、管理、引领和支持的责任。
6、按财务制度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对上级的拨款、学费返还留成和社会赞助等各种收入以及校舍设施、仪器设备等,合理安排使用。
7、幼儿园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
8、组织协调幼儿园与政府、社区、家庭等方面的关系,为幼儿园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
第十二条 幼儿园基层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 幼儿园依靠基层党组织,充分发挥工会、教职工大会、共青团等组织的作用。
幼儿园基层党组织领导幼儿园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保证、监督教育方针的全面贯彻执行。幼儿园团员教师在推进素质教育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十三条 幼儿园设置行政部、党政办公室、教学部、后勤部、财务部等职能部门,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能。
各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分工合作,提升管 理效能,确保各项工作圆满完成。
第十四条 幼儿园建立行政会议制度,行政会议是一种行政例会,每周至少举行一次,时间为星期一上午9点(遇特殊情况可随机召开)。行政会议一般由园长、副园长、主任参加,必要时可邀请园务会成员参加。由园长主持,介绍情况,决定有关问题。
行政会议主要议题有:
1、传达和贯彻上级指示、决定。
2、讨论决定一些重要事项、重大方案。
3、交流信息,相互沟通。
4、讨论和安排当周重点工作。
5、讨论幼儿园一般人事问题。
6、讨论幼儿园一般奖罚事宜。
参加会议者要全面、如实地汇报分管工作和上次行政会议决议的执行情况,以及下一阶段工作要点和需要其它部门协调的问题。
行政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行政会议决议形成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由会议主持人作出决定。
行政会议形成的的决议,需要修改或否定的,一般应通过行政会议。必要时,园长可修改或否定,但需在下次行政会议上向与会者提出申辩。
行政会议形成的决议,与会人员负责贯彻执行,不得随意篡改或各行其是。
行政会议要做好详细的文字会议记录,交幼儿园归档。
第十五条 幼儿园建立园务委员会,负责审议幼儿园章程、发展规划和其他重大规章制度、人事与财务方案等校内重大事项;建立家长委员会,增进家园沟通,保障幼儿家长参与幼儿园与幼儿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决议和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幼儿园建立健全重大事项决策制度。幼儿园重大问题由园务会议决策。园务会议成员为全体行政、党员代表、团员代表、工会代表、教师代表和纪检监察员等组成,会议由园长主持。重大问题决策要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会前个别酝酿,会上充分讨论,民主集中,园长决策。根据管理权限,须报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重大问题应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方可实施。幼儿园基层党组织发挥监督保障作用。
凡属教职工大会职权范围的事项,应提交教职工大会审议。
第十七条 幼儿园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幼儿园实行园务公开,切实保障教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同时向社会公开幼儿园相关信息,以适当方式为家长了解幼儿园管理、发展及幼儿学习与生活情况提供便利,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
第十八条 建立健全幼儿园安全制度,制定幼儿园安全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教育,组织安全演练,加强校舍、交通、消防、饮食卫生、周边环境治安以及教育教学安全管理,防范安全事故发生。
幼儿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学生意外伤害校方责任险。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时要及时行动开展救助,应细化发生意外事故的处理流程,明确园方、教师和家长各自担负责任的界限。
第十九条 幼儿园依法接受教育及其他政府相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幼儿园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二十条 幼儿享有有关法律、法则规定的受教育的权益、受尊重的权益和人格保护的权益。
第二十一条 按照《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的要求,树立遵循“自由而有序 自主而敏学”教育理念,采用科学有效的教育方法,合理而综合组织各方面的教育内容,对幼儿进行全面教育,促进幼儿身心和谐发展。
第二十二条 积极创设与教育相适应的良好物质环境和精神环境,以游戏为主要形式,寓教育于各项活动之中。
第二十三条 编制幼儿园园本课程方案,课程设置主要为学习、生活、游戏、运动四大基础课程加特色生命教育课程。特色生命教育课程主要从“尊重幼儿主体性 追随幼儿生命活动”来构建项目社团活动,其目的是承认并尊重幼儿的社会关系,让幼儿的生命在活动中充分律动。
第二十四条 幼儿园以“幼儿”为本,研究有效的活动形式和方法,因材施教,引导幼儿主动发展,培养幼儿健康、快乐、独立、自主、自信的个性品质。
第二十五条 制定并实行教学常规管理制度和教学工作评价、考核制度。
第二十六条 根据教学需要成立相应教研组,组长在教学副园长的引领下负责领导、组织教师进行集体教学研究。教研组定期开展集体备课和教学研究活动,教师按幼儿园安排参加各种培训和教学研讨活动,贯彻落实教学计划,完成各项教学任务。
第二十七条 坚持以“科研促教 科研提质 科研兴园”
为抓手,设立幼儿园教科室,成立教科研领导小组,建立教科研制度,加强课题研究,提高教科研的质量。
第二十八条 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教师用普通话规范教学,幼儿也规范使用普通话。
第二十九条 重视与小学紧密联系,相互配合,注意两个阶段教育的有效衔接。
第三十条 建立帮困制度,对特困儿童进行多种形式的资助与关爱。
第三十一条 幼儿园坚持全员德育原则,园长负责,教职工参与,实行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建立幼儿园、家庭、社会三结合的育人网络, 优化德育活动过程。
第五章 幼儿园的卫生保健
第三十二条 关心爱护幼儿的身心健康,为幼儿提供安全卫生的活动场所和必要的卫生保健条件。
第三十三条 严格执行《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和卫生部颁发的《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制度》以及其他有关卫生保健的法规、规章和制度,切实做好幼儿生理和心理卫生保健工作。
第三十四条 建立幼儿健康检查制度和幼儿健康卡。每年体检一次,每半年测身高、视力一次,每季度量体重一次,并对幼儿身体健康发展状况定期进行分析、评价。
第三十五条 合理安排幼儿一日生活作息制度。积极开展适合幼儿的体育活动,每日户外活动时间不少于2小时,充分利用日光、空气、水等自然因素以及本地的自然环境,有计划地锻炼幼儿肌体,增强幼儿身体的适应和抵抗能力。
第三十六条 建立卫生消毒、病儿隔离、药物管理制度,认真做好计划免疫和预防传染病的工作。
第三十七条 建立房屋、设备、消防、交通、幼儿接送等安全防护和检查制度,防止发生各种意外事故。
第三十八条 科学编制营养均衡的幼儿食谱,为幼儿提供合理膳食,定期计算、分析幼儿的进食量和营养摄取量。
第六章 幼儿
第三十一条 幼儿园按区教育局相关规定制定招生方案,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主要招收现代服务业片区适龄儿童,学额未满,可向外扩招,每年秋季招生,获得入学通知书的幼儿方可入园就读。
第三十二条 平等对待幼儿。关注幼儿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有幼儿全面和谐发展。不得歧视幼儿。
第三十三条 尊重幼儿人格。不得对幼儿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严禁用讽刺、威吓等方式给幼儿心理造成伤害。
第三十四条 尊重幼儿隐私。保护幼儿个人信息,未经幼儿监护人同意,不得随意使用、披露幼儿个人隐私。
第七章 教职工
第三十四条 幼儿园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公开招聘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依法实行学校用人制度。幼儿园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幼儿园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和绩效工资制度。
第三十五条 幼儿园由区教育局领导,园长由区教育局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任免,并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考核、评议和指导。
第三十六条 幼儿园设园长一名,副园长二名,并按编制标准、上级要求和幼儿园实际,设立幼儿教师、保育员和其他工作人员。教师、保育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均采取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办法聘任。
第三十七条 幼儿园所有教职工必须拥护党的基本路线,热爱幼儿教育事业,爱护、尊重、关心幼儿,努力学习专业知识和技能,提高文化和专业水平,教态、着装、言谈、举止符合教育要求,品德良好、忠于职守、为人师表、身体健康。
第三十八条 幼儿园园长除符合本章程第三十三条的要求外,应具备学前教育大专以上学历,同时还应有一定的保教工作经验和组织管理能力,获得幼儿园园长资格证书。
第三十九条 幼儿园在上级主管部门指导与监督下实行干部竟聘制。保教副园长是园长领导教育工作的主要助手,具体负责组织幼儿园保育和教育工作,并对教师、保育员进行指导、评议和考核;后勤、科研副园长是园长领导幼儿园后勤、科研工作的主要助手,具体管理幼儿园后勤和科研工作,并对后勤工作人员进行指导、评议和考核。
第四十条 幼儿园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除符合本章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外,必须具有幼儿园教师资格和学前教育大专以上学历。
第四十一条 幼儿园的保育员除符合本章程第三十三条规定外,应具备高中毕业以上学历,并受到幼儿保育的职业培训。
第四十二条 幼儿园重视教职员工的继续教育,支持、督促其参加高一层次的学历培训,并积极创造条件,为员工提供外出学习、进修的机会。
第四十三条 幼儿园对认真履行职责、成绩突出者,除能继续受聘外,年度考核可评优秀。对不履行职责者,应给予批评教育或予以解聘;情节严重者甚至构成犯罪的,将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予以除名。
第四十四条 幼儿园工作人员的年度考核、工资晋级、职称评定均在上级主管部门领导下进行。
第四十五条 幼儿园所有教职工按照合同履行岗位职责,学校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四十六条 幼儿园保证教职工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帮助解决教职工遇到的实际困难。
第四十七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考核制度,每年对教职工的职业道德、工作能力、工作态度和工作绩效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转岗、解聘、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等的依据。学校将师德表现作为教师考核、职务评聘、进修深造和评优评先等的首要内容。
第八章 幼儿园资产及财务管理
第四十八条 幼儿园开办资金为人民币5万元。 幼儿园具体经费来源包括财政补助和事业收入。
第四十九条 幼儿园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幼儿园对侵占园舍、场地、设施等的行为和侵犯幼儿园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应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
对学校财物造成损坏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五十条 幼儿园建立健全财产、物资管理制度,建立账目,落实专人管理,定期清点,及时做好变更、增减手续。
幼儿园向教职工和幼儿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有计划地进行学校基本建设和维护修缮工作,并及时检查、维修,消除安全隐患。
幼儿园加强对各功能室专业设施的管理,充分发挥教学设施、设备、体育器材、图书音像资料的使用效益,防止设备设施的闲置和浪费。
第五十一条 建立幼儿园经费预算和决算审核制度,严格执行有关财务制度、经费预算和决算,做好园务公开工作,并接受财务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十二条 幼儿园严格执行公办公益性幼儿园收费政策,按照相关部门确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各项收入按照有关规定严格管理,行政事业性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做好收费公示。
第五十三条 幼儿园依法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建立健全受赠财产的使用制度,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收取的保教费用于保障幼儿园的正常运转(幼儿园教职工工资、其他业务开支等);收取的膳食费保证全部用于幼儿膳食,按天核算,按月公布,自觉接受家长监督。教职工膳食费用独立核算。
第九章 幼儿园与家庭、社区
第五十四条 主动与幼儿家庭配合。帮助家长创设良好的家庭教育环境,向家长宣传科学保育、教育幼儿的知识,共同担负教育幼儿的责任。
第五十五条 建立幼儿园与家长联系的制度。采取多种形式,指导家长正确了解幼儿园保育和教育的内容、方法;定期召开家长会议,接待家长来访和咨询;实行“家长开放日”活动制度,每学期开放1—2次。
第五十六条 家长可评议教师、保育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幼儿园需认真分析、吸收家长对幼儿园保育、教育与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十七条 设立家长委员会,成立家长学校。加强幼儿园教育与家庭教育的沟通,定期为家长提供教育信息和家教咨询,发挥家园共育的优质资源。
第五十八条 密切同社区联系与合作。发挥社区教育网络作用,广泛宣传幼儿教育知识,积极参加社区开展的有益文化教育活动,争取社区的支持和参与幼儿园建设。
第五十九条 充分挖掘和拓展本园及社会教育资源,积极开展家长助教及自愿者活动,创新开展男性进课堂活动,让幼儿教育充满阳刚色彩,为幼儿健全人格发展奠基。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条 幼儿园章程经行政会提出,园务委员会审议通过,报区教育局审核、批准方可生效,全体教职员工均要遵守本章程。
第六十一条 幼儿园建立健全本章程统领下的幼儿园规章制度体系。规章制度的立、改、废均依照民主程序进行
第六十二条 今后若要修改本章程,仍需经幼儿园园务委员会研究,达成一致意见后方可实施。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的各项条款由行政会负责解释。